14.12.07

閱讀政改報導,或百分之六十九之謎


橩仔一條街
(坐住等)

政改諮詢報告,是主流報章的照妖鏡。諮詢報告的內容,讀者從其他媒體或直接到政府網頁瀏覽亦可得知,然而,報告的內容如何在報章的報導或社論中被描述及評論,仔細一看,曾蔭權政府和媒體如同探戈。


公信力與忠字舞

十多份報紙中,當基本上略有思考能力的記者都會問,曾蔭權是否把波踢給中央,而閃躲了在其自治範圍內制定時間表的責任,傳統左報如大公文匯商報等都對內容照單全收,甚麼實事求事、大多數人接納、特首先立會後等提議及修辭,全面搬字過紙。這些當然不意外,嚇你一跳的是,讀讀下面引文,猜猜出自哪份報紙?

「他(曾蔭權)和政府趨向『特首先行,立會隨後』的先易後難方式,這是在民意以外做了政治判斷,顯示他和政府現階段想繞過做不到的,爭取可能做得到的,這個取態是可取的。」!這份篇社論連其他報紙對曾蔭權踢波的質疑,都索性轉化成熱切的肯定,一篇社論擦遍了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四隻鞋,已經夠嘆為觀止。更絕的一招是把香港普選進程的責任,轉身便卸到對手的肩上:

「報告若得到人大常委會確定之後,政府正式開展有關工作之時,泛民陣營有必要在爭取『一步到位』和『分步走』之間抉擇。……如果泛民陣營的立場是非要同時立法會普選不可,否則連行政長官先行普選也不要,採取這種綑綁式的「零和抉擇」取態,則連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可能機會,這次也不可能實現。」

原來普選對香港來說,不是一種天然或至少被憲法保障,必然的權利,而是像對你拋媚眼的俊男美女,機會一閃即逝。你不把握是你的責任,嚴厲一點便是「錯誤政治判斷」!上面那兩段社論的引文出自「公信第一」的《明報》,四兩撥千斤把政治責任由曾蔭權推到泛民身上,忠字舞跳得出神入化爐火純青。

百份之六十九的臭史盒

其他報章提出的問題,基本上都是對舉一個相當明顯的矛盾,一,報告指出有過半數市民支持2012達至普選;二,政府主觀認定2017達到普選有較大機會獲「大多數市民支持」。既然多於半數市民支持2012,2017的所謂較大機會便是廢話,或至少是自相矛盾。但有趣的是,全香港的報導裡,只有一份報紙提出了一項其他所有報紙都缺席的數據,而這項數據便為整個政改的爭論提供了徵結。

據該報指出「政府在今年七月至十月的三個月諮詢期內,共收到一萬八千二百份書面意見,當中過半數也即一萬二千六百份標準回應支持二零一二年達至普選」。一萬八千二百份中的一萬二千六百份,即百分之六十九,是支持 2012普選的。這個要命的百分之六十九,除非你全香港也沒有幾個百份點的人看的《大公報》,否則你是不會知道的。

全香港的報章都避談這百分之六十九,而口徑一致使用了政府的說法「過半」,是偶然的嗎?筆者當然無從得知,但願意提供一點可能唸過香港政治101的讀者都懂的資料。因為筆者傾向認為,這個一萬八千份意見裡的一萬二千六百份支持2012意見,是一個奇臭無比的小盒子,一開則把回歸以來香港的法律和政治臭史都抖出了。

基本法附件一和二是為2007年以後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方法作規定,而兩者所涉及的關卡相同:立法會、行政長官和人大常委。立法會方面,便是需得全體議員的三分二通過!所謂六六無窮,三分之二等如百份之六十六點六六六六六,也就是低於百份之六十九。換言之,若果我們的立法會能夠起碼準確的顯示民意, 2012普選還有不通過的理由嗎?可惜香港立法會的歧形名震天下,三十席功能組別,令民意的組合在議會內受到代議政制本身的扭曲外的額外扭曲,可謂扭到癲,才可能出現明明超出了三分二人支持的民意,被有意無意的抑壓簡化成「過半數」,故不可能在立法會通過。香港的歧形,已是歧到成精。

還記得釋法嗎?

最後一點必需要提的,如果香港的報章都寫,「香港超過三份二人支持2012普選,符合立法會通過所需,但現在卻需要曾蔭權先請人大常委發落。」香港還能不暴動嗎?香港七百萬人的三分二,四五百萬人一旦知道自己合憲的權益,竟被曾蔭權本走到幾千公里外的北京隻手斷送。

如上文所述,修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方式,在基本法附件一的字面順序是立法會全體三分二通過,然後行政長官同意,並報人大常委備案。明明沒有任何規定需由行政長官先向人大常委提交報告,怎樣香港的報章對此都顯得理所當然了?是否接受基本法為香港的憲法性文件也好,附件一和二好歹都對修改選舉辦法有清楚規定,怎樣曾蔭權突然又需要向人大常委提交諮詢報告?這「提交」的憲法地位在哪?別說這「提交」和人大的決定,之於整個修法的機制的位置在哪,今天有提及原有附件一和二所規定的程序的報章也一隻手數得晒——商報、明報、太陽、文匯。

或是香港的媒體和記者都善忘了,二零零四年的四月,本已與幾乎與全民為敵的董建華,冒天下大不違向人大提請解釋基本法附件一和二的規定。送到入口豈有唔食之理?在附件原有的三項條件之上,人大常委四項主要的解釋中,硬塞了以下的解釋:

「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

整個修訂選舉辦法的機制,立即成了一個幾乎百分百封閉的系統。因為香港即使有超過百份之六十九的市民支持2012普選,無法在被功能組別腐敗了的立法會中彰顯,而即使能在立法會中彰顯,在整個修訂選舉辦法的機制中,立法會亦根本不具啟動的功能,亦沒有決定的意義。這筆香港法律史的暴虐舊賬,報章當然是噤若寒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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