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07

否想刁民


戰火中的小兒
(差佬殺到,避避風頭先)

經常批評香港警察權力過大的社運中人,予人一種刁民的印象,其實不應令人太意外。面對形象正面,並且很多時只是「打份工」的香港警察,他們看來沒有理由為難你,幹嗎與他對著幹?只懂找碴的不是刁民是甚麼?


十二月四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警方有關搜查被羈留者的處理手法」,當是否想「刁民」的重要資料來源。

如果大家不太善忘的話,兩個月前十五位保衛利東街一帶五十年代唐樓群的示威者被警察拘捕,脫光搜身以至被拒絕保釋而要被覊留一夜的事件,應該還記憶猶新。星期二的會議就特地設了一項議程,討論當中警方處理這批示威人士的手法。委員會亦邀請了其他關注事件的團體,當中便包括了日以繼夜地需要面對警方的性工作者團體。這類會議大家好應多多出席,當是認識警察的另一面也好,或是基本人權法abc課程也不錯。

正式進入討論之前,委員會的主席劉江華煞有介事的邀請立法會的法律顧問發表法律意見。顧問花了幾乎二十分鐘(這項議程只有不足兩小時)指出討論過程中提及的個案內容可能涉及正在進行中的一些法律程序,而出席團體的代表是不受香港法例中的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所保護。意思即是說話要小心,不要妨礙司法公正,否則即使屬於在立法會的發言亦不會因而獲豁免。這關係到一項常識,就是有官司在審期間,就案件發言是否會妨礙司法公正。

何俊仁以例子說明,早兩年的反世貿韓黄被捕事件,及再較早前的學聯胡椒噴霧事件都一樣是在委員會討論,利東街的事件不是第一次,也沒有構成任何刑事的糾紛。湯家驊更引述案例,說英國曾經有一件英國政府對倫敦泰晤士報的案件,是關於一家在英國的藥廠出了問題而很多人受害,泰晤士報在司法過程進行中發表了評論,與英國政府打官司打到最高層次的法律機關都是英國政府勝訴。但再進一級打到歐洲人權法庭,泰晤士報判勝訴,法庭指出對於重大事故,社會充份的討論是重要的人權,而法官也並非大家想像中的定力不足,坊間的評論不足以構成壞影響。就這點,大家日後別兩下便被唬了。

涂謹申指出,現行警隊通例裡關於搜身的指示,並沒有保障被捕者人權的視覺,而純粹是方便警員執行職務。分別是甚麼?且先看看通則關於搜查的條文:

警察通例 49-04 搜查被扣留人士

將被扣留人士安置在臨時羈留處或羈留倉前,值日官或值日官所指派的人員須先為被扣留人士搜身,搜身的徹底程度視乎當時環境而定,以確保:
(a) 被扣留人士身上沒有藏有可能傷害自己或其他人的武器或有助其逃走的工具;
(b) 被扣留人士沒有藏有任何與控罪有關的重要證據;或
(c) 被扣留人士沒有藏有任何可用作干犯其他罪行的物品,例如惡意破壞財物或服用或分發危險藥物等。

條文的a、b、c三點,是搜身理據的補充說明,但開講有云魔鬼在細節。用心想想的話,對搜身理據的說明,換個講法就是免責條款,也就是公告天下搜身是有理由的。但對甚麼人進行甚麼程度的搜身的呢?通例便含糊其辭了,我們有的只是「搜身的徹底程度視乎當時環境而定」,這裡預留的酙情權,便是有了a、b、c三點理據,警方便可對即使是涉嫌犯了很輕微的罪的礙犯,也進行最高規格的脫光搜身。也就是說,單單「被捕」已可能構成對市民的懲罰——哪怕罪名根本無法成立。涂謹申指出,若沒有清楚列明脫光搜身的高門檻(如有合理懷疑、必要性、向被捕人士說明搜查原因等),就會容讓值日官事無大小都搜左先講,以免犯錯。

吳藹儀提問,先不論警察脫光搜身的要求是否合理,首要的是確立事實——這大概是大狀的慣用邏輯吧。確立事實的問題就是,脫光搜身有否發生過?對,就是這樣一個事實問題,吳藹儀先要求警方回應,有沒有發生過。然後令人拍案叫絕獲益良多的警方回應,就是「我不能夠回應,因為有設訴的話都已轉介投訴科,而所有投訴都會獲正式處理」。

雖然吳是以廣東話提問,而何先生是以英語回應,但應也不至於把問題完全搞錯,但警方便是堅持迴避問題,就只說答不了。你沒聽錯,就是連脫光搜有沒發生過這一實問題(而不是脫光搜身在該情況下是否合理)也全力迴避。到最後還要由保安局的首席助理秘書長越俎代庖,九唔搭八地地覆述一次警隊的「正式程序」,指每次脫光搜身都會有記錄——即係唔答你。

失望的是,警方欠答案的問題點止得一個。長毛則早於上次會議時,已向警方要求索取十月五日晚(即十五人被捕的晚上)香港警察總共拘捕了多少人,多少人被覊留放了的又是犯了甚麼罪。出席的警方代表何先生(外藉人士)三番四次都不願提出明確回應。

何生再三質問下才交代:當晚一共有三百五十五人被捕,當中二百人需要覊留,即一百五十五人獲准保釋。獲准保釋的人裡,行劫有之自稱三合會成員有之恐嚇有之疏忽照顧小孩有之開賭檔有之縱火有之偷竊有之傷害他人身體有之——除了顛覆叛國之類幾乎乜都齊晒。合埋的人難免覺得奇怪的,為甚麼看來更嚴重罪行的疑犯,都有能獲保釋的案例,保衛利東街的示威卻魚貫落網?還要十五位無一倖免?對於這近乎醜聞的政治打壓,警方欠正義一個解釋。

學野了,這是警隊的邏輯,顯然與常人的相去甚遠。

後記:香港開埠初期,當新界還是新的租界,港英政府界最初在新界安插的政府機關叫理民府,而理民府的領導,便是由警部調任的。換言之,警察之於香港的,斷非維持治安,除暴安良咁簡單,統治與警隊百年之前已是在制度上及符號意義上聯了婚,關係千絲萬縷濃情化不開。警察從港英政治接收幾近主權級數的不證自明權力,今時今日大家好講的警權社會警察無法無天,其來自有,從一百年前已見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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