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想像 ——關於大排檔的兩則iq題兼似是而非解畫
莊閒難辯
十九世紀初的短命美國作家愛倫玻曾寫過短篇小說〈the purloined letter〉(據說早年還有小學將之列為課外讀物),不僅被追認為創立了偵探小說的先河,經波特萊爾譯成法語後,戰後更惹來拉康和德理達等思想界重量級人物熱烈爭論。
故事大約如下:一位警察廳長某天探望兩位朋友,與其說探望不如說拜訪求教,廳長最近在找一封失竊的信,一封王后不能公開承認丟失了的信。廳長拍心口說是某位大臣偷了然後放了在家,但花了三個月時間海晚潛入大臣家地毯式搜索仍然桔都找不到一隻。一個月後,廳長再次找兩位朋友,其中一位叫阿d的,他請廳長寫一張五萬法朗的支票後,便徐徐的把那封信拿出交給廳長。實情是廳長第一次來訪後,阿d到過大臣的家,所謂think outside the box,在一個看似豪華實質a貨的咭片架上一堆爛茸茸中發現了被偷走的信,信手便拿回來了。
這簡單的故事,何以引來法國思想界熱烈的爭論呢?痛癢悠關之一就在於英明神武的廳長為甚麼無法把信找出來。故事以大篇幅描述廳長根據警察傳統嚴格的辦案方法學,為大臣家中每方寸編號,逐一檢查以免走漏任何空間,如何將所有家俱、暗角、甚至大部頭書本的書脊——即所有可能的收藏地點都一一搜素。最滴水不漏的搜索所迎頭撞向的失敗,就是最實至名歸的僵局。
故事裡大臣、廳長及阿d無疑才是核心角色,愛倫玻卻偏把敘事者的重任分配給基本上沒麼功能的另一位朋友。故事的成就,在於效果上混淆闡述主體(subject of the enunciated )的位置,亦即故意搞出一團主客不分的煙幕,讀者失去依靠不知誰真正主宰和推動情節發展。故事的開展彷彿吸引讀者代入英明神武的廳長的角色,到後來才驚覺事態的軌跡其實並非如廳長所假設;實質上,廳長以為行之有效的查案方式構成了大臣最有效的保護網。
阿d反而一開始便挑通眼眉,明白大臣是數學家和詩人的混合體,既極度了解警察既有辦案想像,同時亦有詩人的敏感,能夠針對性地回應對手的情緒及預期。以拉康的話,就是知道「what is hidden is never but what is missing from its places」;粵語殘片的翻譯,便是「最危險的地方才是最安全」。阿d看到廳長第一次來訪時對自己辦案手法深信不疑洋洋自得,便明白到事態不是廳長主動找、大臣被動等待某天東窗事發,而是從一開始大臣已是成竹在胸地動用警察的辦案慣習作為防護網,製做各種假像讓警察在自己英雄主義式的辦案想像裡泥足深陷,然後自己逃之夭夭。
讀者被引誘將警察廳長(錯)認為故事的主體,廳長也無法設想自己不是主體。結果眼中就只有警察視角能辨別、分類、定義的事物和空間,亦忽略了眾多角色都在競逐主體的位置,爭奪按自己的視點和利益推進事態的權力,誰是莊誰是閒從來難以一勞永逸地前設,未到最後也未知鹿死誰手。撞晒板的廳長不過是警察視角的限制及局部性受害者。
沒有__,哪有改變
法蘭西學院思想系統史教授福柯1975年關於「不正常的人」的系列講座裡,有一課介紹當年驚動巴黎的henriette cornier殺嬰案。案件發生於1825年,某天cornier向鄰居提議,把女嬰借來照顧把玩一會,鄰居不情不願下也借了,兇手轉頭便以早預備好的刀,白刀子進紅刀子出的割破女嬰的頸。她與身首異處的女嬰屍體共對了十五分鐘,鄰居來向她索回女嬰,她便說說:「你的女兒死了。」鄰居直衝入房間,兇手更用圍裙包起女嬰的頭顱,順手便丟到窗外。警方馬上便把兇手拘捕,問到她為何要把女嬰殺掉,她冷冷地說「an idea」,之後便一直沉默。
話說十九世紀初的法國法律第六十四條是這樣寫的:there is no crime if the subject, the defendant, is in a state of dementia at the time of the act。換言之,若有證據顯示cornier殺嬰時正處於癡呆狀態,法律程序便無需繼續進行,她亦不會被定罪及面對任何懲罰。然而,當時的醫生卻無法證明兇的精神有任何問題,因此法庭需要處理這宗案件。此為尷尬一。
尷尬二,cornier需根據正常程序受審,事實上也證據確鑿,但量刑所需的利益及動機等依據卻完全無法確立:亦即是法庭有權審訊,卻無權懲罰。以福柯一貫浮跨的修辭,行之有效的懲處機制,在這宗無頭無腦的兇殺案面前「崩潰、癱瘓、中斷」了。
福柯引述這個案例,要說明的其實是所謂「問題化」(problematization)的概念。他想要闡述的,是心理學,尤其是犯罪心理學在甚麼條件下構成了法律系統的種要部份:不是因為醫學越來越倡明,也不是因為犯罪心理學越來越能協助法庭理解案情。恰好相反,心理學的合性性是靠「收割」產生出來的。事實上,以福柯的考據,直至十九世紀中之前,心理學還是公共衛生領域裡的一個小環節,還未構成專門的理論或學問。當法律系統向來所認識的精神問題只流於「癡呆」這個樸素的範疇,一旦遇上有如cornier的古怪案件,原有法律概念和案例便完全被癱瘓,整個法律體制束手無策極度尷尬,心理學家自稱能協助法庭解釋千奇百怪的精神狀況 ,就是心理學橫空殺入法律系統,化解法律體危機的大好機會。但這當然也是題外話。
cornier的案例在這語境下的相關性,在於其觸碰到一時一地的法律以至官僚系統有效性的邊界。如果法律體制曾幾何時可以對精神病的認識只流於「癡呆」,那任何時地體制所定義的世界也可以是局部、偏見、殘缺、有盲點的。未必是因為時辰未到發展未成熟,既是有盲點及偏見,體制以其既有軌跡發展,並不構成克服自身限制的充份條件。cornier案的重要性,是以一次冷靜得沒有頭緒的猛烈衝擊,改寫了法國原有的法律符碼。雖然在心理學入侵法律體制的意義上被福柯猛烈抨擊,但由系統無法辨別的元素所構成的斷裂,for worse or for better,總是意味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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